在實務過程中,我們經常碰到一些公司的老板或者財務人員向我們提問,公司在申請研發費加計扣除和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明明自己公司賬面設置了研發費用的科目,并且也據實歸集了,為什么在兩份審計報告中審定的數字會有差異,有時差異還比較大。
這就源于加計扣除與高新申請的研發費用的認定口徑是不一致的。我們大致整理了一下企業歸集研發費用時涉及的幾項主要費用對應的兩種歸集口徑差異。
一、人員人工費用對比
(一)高新口徑:
包括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員的勞務費用。
(二)加計口徑: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三)兩者差異
從從法規本身字面意思可以看出,高新口徑中指的科技人員,應該除了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還包括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人員,高新口徑是大于加計扣除口徑的。
二、直接投入費用對比
(一)高新口徑:
直接投入費用是指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包括: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檢測、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租賃費。
(二)加計口徑: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三)兩者差異:
1、研發費用中不動產租金,可以歸集入高新口徑,但是不得加計扣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但是高新口徑并沒有明確規定這塊材料費用不得歸集入研發費用。在實務操作中,出于謹慎性,我們一般也建議將這一塊費用在高新口徑歸集時予以沖減。
三、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一)高新口徑:
折舊費用是指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研發設施的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二)加計口徑: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三)兩者差異
1、高新口徑下不再強調專門用于研發活動,同時用于研發與非研發活動,但是要有合理的分攤依據備查。
2、不動產的折舊及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在高新口徑下可以歸集,但不得加計扣除。
四、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一)高新口徑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軟件、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許可證、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二)加計口徑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三)兩者差異
高新與加計扣除口徑相同。
五、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
(一)高新口徑
1、設計費用是指為新產品和新工藝進行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規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包括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產品進行的創意設計活動發生的相關費用。
2、裝備調試費用是指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研制特殊、專用的生產機器,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歸集范圍。
3、試驗費用包括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田間試驗費等。
(二)加計口徑
1、財稅〔2015〕119號《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中提及的設計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2、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三)兩者之間差異
1、可以看出,對于設計費用,兩種口徑都用了比較專業的名詞定義,特別是在加計扣除的口徑下,對于“創意設計活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們實務操作中的理解是,必須符合上述專業名詞的定義范圍方可進行加計扣除。同時建議高新認定時參照加計扣除口徑下對“創意設計活動”此類費用的定義。
2、高新口徑下允許歸集的裝備調試費用和田間試驗費不予加計扣除。
六、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一)高新口徑
1、企業委托境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研究開發活動成果為委托方企業擁有,且與該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
2、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總額。
(二)加計口徑
委托境內機構和個人進行研發
1、企業委托境內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2、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3、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三)兩者差異
1、我們看到,雖然兩種口徑下都對委外研發費用存在一個80%的比例限制,但是高新口徑下,對于委外研發費用,更加強調委外研究形成的成果必須歸委托方所有并且與主營業務相關方可進行歸集。
2、如果存在合作開發的項目,實務操作中對于合作各方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數據資料的認定,加計扣除口徑更加嚴格,建議高新認定時參照執行。
3、高新口徑下,境外研發費用可以扣除,而加計扣除口徑下不在扣除范圍。
七、其他費用
(一)高新口徑
指上述費用之外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
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另有規定除外。
(二)加計口徑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
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2017年40號公告新增
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三)兩者差異
1、加計口徑新增了“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高新口徑則多了“通訊費”。
2、費用比例不同:高新口徑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加計扣除口徑則是10%。
3、總局在97號公告中對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公式進行了明確,其他相關費用=《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高新認定中建議參照計算。
下面我們舉一個例子來看一下:
【案例】A公司為一家從事藥品研發與制造的高新技術企業,2019年度對甲研發項目進行研發,其中,甲項目部分為自主研發,部分委托中國境內某藥科大學進行研發。甲自主研發項目共計支出391萬元,相關明細情況如下:
(1)2019年3月支付研發人員工資及“五險一金”60萬元,支付研發人員的職工教育經費5萬元、發生研發人員的職工福利費4萬元;
(2)研發消耗的直接材料10萬元,燃料和動力費用10萬元、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租賃費5萬元、與研發活動有關的房屋租賃費10萬元;另外投入的直接材料在完成中試之后對外進行了銷售。
(3)研發中心辦公用房折舊費19萬元,研發設備折舊費用10萬元;研發設施的改建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在本年攤銷15萬元;
(4)支付甲項目設計費20萬元;
(5)支付藥科大學甲項目委托研發費用180萬元(全部為費用化支出)。
(6)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合計18萬元,研發人員的差旅費15萬元,通訊費用5萬元,知識產權的申請費5萬元。
【解答:高新口徑】
①人員人工=60+5+4=69萬元
②直接投入=20+5+10-10=25萬元(完成中試后對外銷售的對應材料費10萬元予以沖減)
③折舊及攤銷費=19+10+15=44萬元
④設計費=20萬元
⑤委托外部研發費=180×80%=144萬元
⑥其他費用扣除限額=(①+②+③+④+⑤)÷(1-20%)×20%=75.5萬元
其他費用實際發生額為43萬元,低于扣除限額75.5萬元,其他費用43萬元 可全額進行歸集 。
2019年度A企業高新口徑研發費用歸集合計=69+25+44+20+144+43=345萬元
【解答:加計口徑】
①人員人工=60+5+4=69萬元
②直接投入=20+5-10=15萬元(研發活動有關的房屋租賃費10萬元不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不可加計扣除,另外完成中試后對外銷售的對應材料費10萬元予以沖減)
③折舊攤銷費=10萬元(研發中心辦公用房折舊費19萬元不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不可加計扣除,研發設施的改建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不可加計扣除)
④設計費=20萬元
⑤委托外部研發費=180×80%=144萬元
⑥其他費用扣除限額=(①+②+③+④+⑤)÷(1-10%)×10%=28.67萬元
其他費用允許加計扣除=18+15+5=38萬元(研發人員的通訊費5萬元不可加計扣除),同時高于扣除限額28.67萬元, 其他費用只可按照限額28.67萬元進行加計扣除 。
2019年度A企業加計扣除口徑研發費用歸集合計=69+15+10+20+144+28.67=286.67萬元
通過上述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在研發費用的歸集時,高新口徑和加計口徑的差異還是比較大的,實務操作中,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據實合規進行歸集。
作者:中匯江蘇稅務師事務所高級經理 金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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